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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霆之怒公益服 来源:http://www.edmi.com.cn 时间:2020-09-19 21:28
(十一)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拒绝。 (十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公安、工商、建设、房产、城建、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雷霆之怒变态私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说明工作身份,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四)遵守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制度。 中止调查或者恢复调查案件,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公开电话。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采集、上报,调解简单的劳动纠纷,上报违法行为,配合专职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六)必要时,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各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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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在鞍中省直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负责对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负责的监察事项,认为需要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监察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期限自恢复之日起连续计算。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十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情况,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的除外;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2012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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