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浏览:主页 > 新手引导 > 《石家庄市限制养犬的规定》
作者:雷霆之怒公益服 来源:http://www.edmi.com.cn 时间:2020-09-19 03:28
(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初审同意后,抱石家庄市公安局申领准予饲养证。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规定圈养犬只或监养不善致使圈养的犬跑圈或失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追回,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销售犬只应当向购买方提供犬只免疫证原件。 (五)途径本市运往外地的犬只;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兽医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并在年检时予以审核。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第二十八条 除执行职务者外,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犬只饲养,是指非赢利性养犬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居民携带饲养的犬只出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章 附则 (六)逾期未接种或尚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 (二)犬只养殖,是指以赢利为目的养殖肉用犬或销售用犬的行为。 (三)随时清楚犬只排出的污秽; 第十六条 停止犬只饲养、养殖、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停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缴回准予饲养、养殖销售证件。 (四)种犬及待售犬; 第二十三条 犬只饲养、养殖、销售单位或个人发现所饲养的犬只具有狂犬病征兆时,应立即将疑犬送兽医卫生防疫机构留验观察。经检验确认携带狂犬病病毒的,应立即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涂改犬只准予饲养、养殖、销售证件或犬只免疫证的,由公安机关或兽医卫生防疫主管部门吊销证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外埠带犬进入本市饲养的,应当持当地县以上兽医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并自带入本市之日起15日注射狂犬病疫苗,同时依照本规定办理准予饲养证。 第三十二条 擅自养犬或饲养不符合规定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准予养犬证件、处理不符合规定的犬只;逾期未予办理的,捕杀违法饲养的犬只,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饲养单位、个人或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石家庄市限制养犬的规定 重点饲养区居民准予饲养证的年度发放限额,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核定后公布。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一)烈性犬及其他大型犬只; 第五条 公安、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犬只的饲养、养殖、销售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擅自饲养、养殖、销售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下列犬只必须圈养: 当事人妨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按畜牧部门的规定,雷霆之怒网页游戏公益服,定期由兽医卫生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并办理犬只免疫证名与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 取得准予饲养、养殖、销售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在犬只死亡或失踪后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申报,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被批准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保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年费率为千分之五。 第十二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数量、销售活动。一般限养区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核发准予养殖、销售证。 第三十四条 饲养、养殖、销售的犬只核准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部队、公安部门、教学和医疗卫生科研单位、文艺演出团体、公园、动物园等单位需要饲养犬只的,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根据申请单位业务需要,确定养犬数量、种类后,核发准予饲养证。 第十四条 重点限养区内获准领取准予饲养证的个人和盈利性单位,应在初始登记时,向石家庄市公安局一次性缴纳登记注册费1500元,此后每年缴纳年检费500元。 (二)佩带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每户居民准许饲养一只体长不超过60厘米、体高不超过40厘米的小型观赏犬。一般限养区居民饲养犬只种类可不受限制,数量不得超过2只。 一般限养区居民养犬的保有量限额,由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从外埠携犬经过本市并居留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并提供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局的检疫证明;需在本市居留6个月以上的,应依照本规定办理准予饲养证,注射狂犬病疫苗。 (三)犬只销售,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买卖犬只的行为(不含出售自用犬)。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图书馆、学校等工作、学习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公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 <<上一篇:幻灵游侠日文雷霆之怒页游版 《幻[》抢滩东瀛 >> <<下一篇:孙博雅:希腊最高法院院长宣誓就职成希腊首位女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