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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霆之怒公益服 来源:http://www.edmi.com.cn 时间:2021-01-11 23:10
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乱象的危害
不同于商品销售类预付式消费,服务类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往往给予消费者大幅的优惠,如“充300送100”,“充500打八折,充1000打五折”,“办季卡打七折,办年卡打五折”,等等;经营者也能够通过预收服务费用来稳固客源、扩大资金来源。但这种貌似“双赢”的模式连续5年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当前我国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成因何在,如何应对,本文试析之。
责任编辑:王雪
因此,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相关规章,限定单次服务类预付式消费的覆盖期限,例如不应超过1年。由此从源头杜绝高风险的预付式消费的发生。
第二,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通常设置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特别是不得退卡或退卡收取高额违约金等,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这导致消费者通常难以解除合同获得退款。即使经营者同意消费者解除合同,但其已消费的部分通常应按照或参照服务原价来计算扣除。但如前所述,服务类预付式消费往往伴随虚高定价。基于虚高的所谓原价来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对消费者来说非常不划算。
对此,建议通过立法强制服务类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在宣传和缔约中必须主动进行消费风险提示。具体包括单笔消费完毕大约需要的时间,在此期间可能发生经营变动、可能停业等。强制风险提示语应悬挂店铺醒目位置,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有助于消费者在做出交易决策前慎重考虑,另一方面可抑制经营者制造高风险的预付式消费模式。
问题在于该法的规定过于粗糙,服务的模糊性和个性化使其真实价格又往往难以确认,因此经营者上列行为在认定为虚假价格行为时存在相当的困难,《价格法》相关条款的实施效果不彰。
擅自转让店铺:经营者因种种原因无意继续经营,将店面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的情况并不少见。实践中,,多数经营者在转让店铺时不会事先征得预付费消费者的同意,不会主动沟通预付余额的后续使用问题,甚至不会事前通知消费者。当消费者发现门店已经易主后,以原预付凭证要求新的经营主体继续提供服务时,常常遭到拒绝。
实践中,经营者以大幅折扣吸引消费者多预付费用,单笔预付费用可能要在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消费完毕。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经营者的经营状况难免发生变化,是否能够持续营业尚为未可知,服务内容也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升级换代。显然这种超长时间的预付式消费模式本身就不具有合理性。
部分服务类预付式消费经营者通过抬高单次消费原价、虚构优惠折扣的方式抢占了更多的市场份额,这种价格竞争行为会引致其他竞争者也不得不采取这种营销方式,长以此往,恶性循环,经营者相互竞赛折扣尺度,整个服务市场的价格会不断被推高,竞争秩序将遭受严重破坏,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必然失灵。
《价格法》对于虚假价格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抬高单次消费原价、虚构折扣优惠的行为,可以依据价格法进行规制。《价格法》对此设置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类行政责任,并对民事责任进行了重申。
消费风险是影响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确、全面地认知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对于消费者理性消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来说至关重要。
又如,当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办卡消费,消费者发现后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当经营者携款跑路,消费者乃至公权力机关也无法找到经营者,或经营者早已挪用或挥霍消费者所预付的费用,赔偿几无可能。
在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受《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调整。但既有的法律制度难以提供给有效的规制。
特定商业模式恶化消费者弱势地位:服务类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擅自变更价格或服务内容、擅自更名易主、擅自停业乃至携款跑路现象的出现,究其根本,是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进一步恶化。
经营者虚构大幅优惠不当引诱消费者:经营者通过折扣或者优惠吸引消费者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也是经营者的权利与自由。实践中,采用预付式服务经营者多先抬高单次消费价格再设定大幅折扣或优惠,以此吸引更多消费者办卡充值。
消费者单方面承担风险的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之所以仍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大幅折扣或优惠对消费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各类服务合同,多属于承揽合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合同法》总则和分则有关承揽合同规定的保护。根据《合同法》,消费者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以预防对方违约风险,或行使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随时解除合同以便快速止损,还可以在经营者违约时主张违约责任。
首先,不同于商品消费中商品信息的相对客观、透明、易得,在服务消费中,服务本身的信息更具专业性与模糊性,消费者很难在接受服务之前全面、直观地了解相关服务,消费者对服务信息的掌握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经营者开展虚假宣传、不实陈述的空间更大。
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乱象的成因
在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需要一次性预先支付多次服务或较长时间服务的费用,价格此时成为影响消费者做出预付消费决策的最直观的因素。
擅自停止营业:经营者持续营业是消费者能够依约接受服务的重要前提。实践中,服务类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停止营业的情况频频出现。更有不少经营者利用大幅优惠诱骗大量消费者办卡充值,不久之后便携款跑路。
如前所述,先付款后消费的交易模式恶化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导致消费者单方面承担的违约风险。具体到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选择的服务周期越长,预付的费用就越多,其单方面承担风险的时间就越长、承担的风险系数也就越高。
因此有必要对消费者预存资金进行监管。虽然商务部于2012年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预付资金的监管做出了规定,但该《办法》只适用于发卡企业法人,未将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的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纳入规制范围。
预付式消费已广泛进入美发、美容、健身、餐饮、培训等生活服务类行业。在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需要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服务后,再由经营者直接从预付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参见王建文:《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实践中,服务类预付式消费经营者采用抬高单次消费原价的方式来打造大幅折扣或优惠,凸显自家服务的“物美价廉”,以吸引消费者办卡充值。消费者在不了解服务质量的情况下,极易因为所谓的“折扣或优惠”而做出不恰当的消费决策。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融合中平台竞争规制与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4雷霆之怒网页游戏私服041)、中南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研究成果。
实践中,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的种种问题,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同权益。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经营者为凸显自家服务的“物美价廉”,不考虑服务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普遍抬高单次服务原有消费价格,进而虚构大幅折扣或优惠吸引消费者办卡充值的行为,直接影响服务价格的指示、调节功能,使价格机制失灵、价值规律难以发挥作用。
预存资金缺乏监管:通过超低折扣或大幅优惠往往容易吸引大量消费者办卡消费,且预存费用越多、折扣越低,由此将为经营者沉淀大笔资金。经营者如果将这笔资金用于风险投资而遭遇失败,或用于非经营性消耗如个人的挥霍消费,都将导致经营者资金链断裂,进而无法完整提供、甚至根本无法提供后续服务。
以常见的美容美发为例:在传统的现付消费交易模式下,单次理发服务真实定价仅为15元,而当经营者采用预付式营销模式后,相同服务的价格被提升至50元、80元,甚至更高。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之所以存在种种风险而消费者仍然趋之若鹜,正是由于经营者制造悬殊价差、虚构大幅折扣或优惠,不当引诱消费者所致。
中国消费者协会《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预付式消费已连续五年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其中,美容、美发、餐饮、健身等服务行业投诉量最高。梳理近年来我国相关案例和新闻报道,当前我国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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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预付式消费中的种种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价格机制和竞争秩序也造成了严重影响。
第三,部分服务类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卷款跑路,已预存的费用无法继续使用也无法追回。此时消费者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最初往往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品质,经营者只为消费者提供一张卡片,甚至只是一个卡号合同缺乏必要的载体,导致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难以提供必要的证据。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的权利难以保障。
当前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的典型问题
为良法善治发声 为公平正义张目
同时,服务的价格除了受到提供服务必需的可视的客观成本(如美发服务中的洗染发剂)影响外,还会受到提供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等的影响。这一成本又该以何种标准计算才可谓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
在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普通消费者往往对先付款后消费模式带来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但在面对经营者提供的大幅折扣或优惠时,就容易忽略交易带来的风险。
经营者给予消费者一定幅度的折扣是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也是经营者主要营销手段。经营者需要综合考虑提供服务的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做出合理的折扣决策。在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趋于基本稳定的情况下,经营者设置的折扣是其对利润一定程度的让步。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的经营者是不可能长期的给予消费者大幅的折扣。过高的、普遍的、长期的大幅折扣必然是抬高单次消费原价的结果。
从当前我国服务类预付式消费实践来看,诸多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表明,既有法律规范未能有效释放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治的功能。以服务类预付式消费的特点为基础,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应从如下角度设立特殊规制制度。
问题在于,首先,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已提前预付全部费用,这实际上架空了消费者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对此,建议以服务种类为基础,结合不同的服务成本,限定服务类预付式消费的折扣比例,例如不得低于8折,以倒逼单次服务成本回归真实水平,防止消费者盲目追求低折扣,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
此外,在传统的“单次消费、单次结算”的服务消费交易中,不论是先消费后结算,还是先结算后消费,经营者都只能得到单次服务价款。
比如,对于经营者抬高单次消费原价、虚构折扣的行为,消费者虽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合理价格的公平的交易条件。问题在于,单次服务原价具体定位多少算是合理?
当前我国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的乱象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首先,从交易关系的主体来看,在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追求物美价廉的心理极易被经营者所利用。一些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虚构折扣优惠等违背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但这些主观因素是引致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乱象的表面原因。更为深层次的,核心的、根本的原因还应当从这一消费模式本身的特殊性出发探讨,具体而言主要有三方面。
服务类预付式消费连年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其根源在于,特定的商业模式加强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经营者虚构大幅优惠不当引诱消费者,预存资金缺乏监管。
原标题:《虚构大幅优惠不当引诱消费者 服务类预付式消费成投诉重灾区》
其次,预付式消费需要消费者预先支付后续服务的费用,再逐次接受服务直至预付费用耗尽。由于服务相对于商品具有不可储存的特质,服务类预付式消费周期不仅长,而且往往难以人为缩短或加速。由于已经预存的费用,消费者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被“锁定”在合同关系中。这使消费者始终面临经营者可能违约的风险。当经营者擅自变更合同时,消费者也往往无可奈何。
而预付式消费的规范专条则仅笼统规定了当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对上述问题的特殊性缺乏充分的考虑和有效的回应。
擅自调整服务或提高价格:不少经营者在销售时做出种种承诺诱使消费者预付费用,之后却不能依约履行承诺的服务。例如,消减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限制或减少消费范围,以及以种种理由提高服务价格。变更服务往往与虚假宣传相伴随。在实践中,许多经营者之所以不履行承诺,往往是由于其在缔约前过分夸大服务质量,为引诱消费者在广告宣传上制造“物美价廉”的假象,其实际的服务能力与宣传和承诺严重不符。
既有服务类预付式消费的规制路径
作者:王红霞(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瑜,中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法论丛》编辑部主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消费者接受服务的相关权益保护问题做出了系统规定,还设定了预付式消费的规范专条。消费者可以根据该法的具体规定主张权利。但是,由于服务类预付式消费本身的特殊性,实践中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往往面临困境。
为法治中国建言 为中华复兴鼎力
建立服务类预付式消费特殊规制制度
而在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在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获得了多次的或长期的服务对价,经营者的交易需求在消费者预付服务费用时已经一次性得到了完全满足。经营者因此可以毫无羁绊地转让店铺、停止营业、携款跑路。消费者弱势地位的进一步恶化导致在消费博弈中,消费者愈发难以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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