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浏览:主页 > 游戏新闻 > 《大连市实施养犬管理规定》
作者:雷霆之怒公益服 来源:http://www.edmi.com.cn 时间:2021-01-05 16:02
十三、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十四、养犬人在伤害他人时,应立即将被伤人送医疗卫生单位诊治,医疗费用由养犬人全部负担。对被伤人的其他损失,应依法赔偿。伤人犬应及时送农牧兽医部门检查,发现狂犬应立即处理。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屠宰犬,从事犬类交易、养殖、演艺、运输、诊疗、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商店(含商店内设的柜台)及举办犬类展览活动的,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按农牧、卫生、文化、工商行政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城市市区内不得从事犬类交易,在其他地区进行犬类交易,必须到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场所。 十一、经批准养的犬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于幼犬出生后五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幼犬准许保留三十天。 十、经批准养犬的居(村)民,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六)《养犬许可证》、犬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申请补发; (一)城市常住户口或有关签证的复印件; 二十、违反本办法,擅自销售人用或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农牧部门没收物品非法所得,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 三、实施时间和步骤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 六、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的城市部分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市区内作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其他城市市区外作为一般养犬管理区。城市市区内偏僻的平房区,经当地公安机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市公安机关)决定,可按城市市区外进行管理;城市市区外的城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按城市市区内进行管理。 (八)城市市区内允许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二十六、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以及在道路两侧屠宰犬的,由城建部门处50元至200元罚款。 (一)市公安局负责起草《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发布;负责犬牌、犬证、各种法律文书、表格的印制,犬笼、犬夹、犬套、麻醉枪、捕捉犬执法队制服等各种必备物资装备的购置;负责设立收容犬的留检所。 十二、经批准养犬的居(村)民,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从第二年起缴纳注册费,每年注册一次。城市市区内,每只犬登记费为4000元,注册费每年为1000元,本办法实施后四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城市市区外,每只犬登记费为20元至200元,注册费为每年10元至100元,具体标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费、注册费在办理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时一次性缴纳。审批机关收取的登记费、注册费应按全额上缴财政,养犬管理费由财政列支。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登记费、注册费标准。 (二)逾期不注册、不为犬注射狂犬疫苗,倒卖、涂改、转借《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以及转让准养犬、变更住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吊销其《养犬许可证》,处注册费2至5倍罚款; (四)不得携犬进入文化娱乐、体育、医疗、经营场所和学校、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客运交通工具(不含小型出租汽车);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做好准养犬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准备工作。 (一)未经批准养犬的,责令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没收其犬,处登记费2至5倍罚款; 十八、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二十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 (六)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携犬出户的,处200元罚款; 二、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补充规定: 四、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具体承办。各级农牧、卫生、工商行政、城建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四)犬的彩色照片两张。城市市区外的居(村)民养犬,须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外国人申请养犬,统一报市公安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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