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浏览:主页 > 游戏新闻 > 沪公布食品药品严重雷霆之怒页游违法人员名单 这19人上"黑名单"
作者:雷霆之怒公益服 来源:http://www.edmi.com.cn 时间:2020-12-23 04:43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吕燕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看清批准文号。国产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销售。国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进口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号才能在国内销售。消费者在购药时要看清批准文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药品注册信息。无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外包装标示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信息不一致的药品,不要购买,以免买到假药。 五、投诉举报维权。如发现药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3、蔡畅、黄俏瑶销售假药案 据上海发布,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加大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市食药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黄毅煌等19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本次公告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多数属于未取得证照的保健用品店、网店、美容店等,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贾红涛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蔡畅、黄俏瑶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宋惠玲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王忠忠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7、吕燕销售假药案 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2日期间,黄毅煌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165号1层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尚仁食品店内,将其从厦门大蹬岛对台贸易市场购买的“国安感冒药”、“诺比舒冒感冒加强膜衣锭”等41种162盒药品放于此销售。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7刑初1794号],判决如下:黄毅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予以没收。 6、贾红涛销售假药案 16、于洋洋销售假药案 2016年4月,杨兴环和董福周、杨天云、洪玉芬、李美玲经事先商量后,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军民菜场,由董福周、杨天云轮流负责摆摊,杨兴环和李美玲、洪玉芬负责分发传单吸引他人,以可以通经络、治疗关节炎等病症的名义,将用山楂丸和姜黄粉制成的假药,以“营养十三丹”的药名销售给六人,共计17粒。2016年4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菜场抓获杨兴环和董福周、杨天云、李美玲、洪玉芬,并从杨天云处扣押“营养十三丹”共计59粒、药酒11.5公斤等物。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营养十三丹(通络丸)”、药酒均为假药。2017年1月2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20刑初80号]:一、杨兴环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5、董福周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7年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发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南路578、580、582号的上海好药师清波药店有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店销售的产品“黄金甲”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被判定为假药。该药店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张熙睿于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张熙睿于2016年3、4月份至2017年8月期间,在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南路578、580、582号的上海好药师清波药店担任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期间,销售以不正规渠道进货的假药“黄金甲”共计约15瓶,货值金额约人民币3000元。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7)沪0116刑初1242号]:张熙睿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3、刘文明销售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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