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浏览:主页 > 游戏新闻 > 当前肉品品牌销售亟须引起重视的问题
作者:雷霆之怒公益服 来源:http://www.edmi.com.cn 时间:2020-12-01 14:21
相互推诿,责任不清从形式上看,实行品牌销售后,对肉品安全性负责的应该是肉品供应商和肉品零售商,应该说有“两家”负责理应比“一家”负责的能力要强,似乎有“两家”负责会使肉品更加安全。其实不然,从实际情况看,一旦销售的肉品发生安全事故,“两家”都不愿意负责而将责任推向另一家。因为有时很难调查清楚责任究竟属于哪一家,有可能是肉品来源问题,也有可能销售商掺入了其他不合格肉品,在取不到确切证据时,无法明确谁的责任,相互推诿责任就不难理解了。从已经处理的事故例子看,既有肉商擅自夹带不安全肉品造成事故,也有肉品批发商所供之肉不安全所致。所以说批发商所供的肉品并非冠以某品牌名称就是安全的了,也有为利益所驱,一味追求批发销售数量而将安全这个首要条件置之脑后,以致造成事故。故推行品牌、乃至强制推行品牌销售制并非是保障肉品安全有效之举,其弊端和漏洞显而易见。 当前肉品安全已经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深切关注,不时发生的肉品安全问题使消费者对肉品的消费存有不安全感。为此,各地政府为解决这个问题,推出或强制实行肉品品牌销售制,一些肉品批发商也乘势推出自己的品牌肉品。一些地方还强制实行肉品品牌销售制,即凡是肉品必须有品牌才能获得政府和有关部门核准的市场“准入”销售资格;换言之,如果没有品牌,即使是经过法律规定检疫合格的肉品也不准上市销售。应该说,肉品品牌销售制,,有其意义积极的一面,如一旦该品牌肉品发生安全问题,就较易进行追溯,品牌供应商的责任明确,消费者维权的程序较为简单、容易。但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的是问题的另一方面,肉品品牌销售也存在着不足,甚至存在较大的漏洞,笔者以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肉品销售准入的提法应具科学性当前各地肉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是客观事实,但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病急乱投医”的做法,如实行所谓的提高准入门槛:必须是品牌肉方准上市销售;推出品牌必须履行一系列复杂程序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认可;一律拒绝外地肉品上市等。政府一方面确实应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食肉安全,但政府又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楷模,更无权出台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肉品销售限制性办法。事实上,肉品的品牌只是一种标记,并非是只要有了品牌的肉品就会安全,各地也有品牌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象。对于肉品品牌销售,政府应持提倡的态度,引导经营者以发展战略的眼光逐步走向品牌销售,一旦经营者树立了以质量求生存的意识,品牌销售也就成了经营者的自觉要求。对于肉品销售准入的提法,笔者认为6月上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以检疫准入为核心,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的提法较科学,其一是依法,二是概念清晰,三是具操作性。故各地应摒弃那些既不符法律规定又不科学的各种准入办法,而实行以检疫准入为核心的管理办法。 建立批发市场,打破价格垄断由于目前有些地方规定必须是品牌肉才能上市销售,非品牌、无品牌肉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再加上没有肉品批发市场,数量有限的品牌肉供应商很容易就达成肉品统一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肉品价格的垄断,或许与各地普遍上升的肉价有相应的关联。由于肉品的价格处于品牌肉商主动而销售商被动的状态,肉品价格失去了由市场调节的规律,而使买卖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境地,使销售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这也是肉品流通环节中长期存在的一个主要矛盾,是销售商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销售商因处于弱势而易产生不平衡心理,导致违规经营现象增加,最终使肉品安全失去支撑点而危害广大消费者。所以必须打破价格垄断,建立按市场规律运作的肉品批发市场,买卖双方直接见面,优劣差价,切实实行以检疫准入为门槛,允许品牌与非品牌肉、本地与外地肉平等上市销售。品牌肉则以自身优质、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等优势参与市场竞争,扩大影响取信于民,消费者主动接受之时,才是品牌肉真正立足之日,而违背经济规律,依靠强制手段推行的品牌肉是无生命力可言的,也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作者:黄高明;姜春明 构建销售环节负责的肉品安全保障机制肉品安全涉及诸多环节,均须加以严控。当前市场实行大流通模式,各种品牌肉、来自不同产地的肉品,都要经过销售这一特定环节而流向消费者的餐桌。因此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既非常必要,又相对易行,构建销售环节的肉品安全保障机制已是势在必行。一是品牌肉必须实行专卖制、连锁店销售制,光有安全优质的肉品还远不够,如没有特定的销售途径,消费者买到的仍然是没有安全保障的肉品,安全优质的肉品还是无法到达消费者的餐桌。现在有的品牌肉销售商注重于扩大销量,尽力向个体肉商推销自己的品牌肉。而个体肉商关注的是获得更多利润,不会重视肉的品牌和自觉维护品牌肉的声誉,由于品牌商和销售商都负有肉品安全责任,从一定程度上说,肉品的品牌为销售商不规范操作起到了某些掩护作用。因此品牌肉必须实行专卖制、连锁店销售制,否则就无多大意义。二是给肉品销售商以充分的自主权,旨在销售商对所销售的肉品负责。现今对发生的肉品安全事故调查时,销售商均以自己销售了政府、部门所指定、规定的品牌肉而呈与己无关的无所谓态度,即使是销售商违规而无证据时,也难以对其作出处理。因此要明确销售商必须对所销售的肉品负责,销售商应拥有自主选择销售何种肉品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承诺为肉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安全事故先由销售商承担责任,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明确责任,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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