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浏览:主页 > 游戏新闻 >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
作者:雷霆之怒公益服 来源:http://www.edmi.com.cn 时间:2020-10-06 17:04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屠宰犬,从事犬类交易、养殖、演艺、运输、诊疗、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商店(含商店内设的柜台)及举办犬类展览活动的,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按农牧、卫生、文化、工商行政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城市市区内不得从事犬类交易,在其他地区进行犬类交易,必须到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场所。 (七)违反本办法,不将被犬伤害人员送医疗单位诊治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以各种形式,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发动工作。 四、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具体承办。各级农牧、卫生、工商行政、城建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 二十五、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城市市区内允许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五)城建部门负责对人携犬在户外活动时的卫生管理。 八、城市市区内居民养犬,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二)逾期不注册、不为犬注射狂犬疫苗,倒卖、涂改、转借《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以及转让准养犬、变更住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吊销其《养犬许可证》,处注册费2至5倍罚款; (一)6月上旬,召开成立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预备会议,落实领导小组人员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会后成立领导小组并全面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市政府将发布《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发表消息、请领导讲话、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规定》和市政府的实施办法。养犬管理启动资金拨付到位。6月20日以前,各区、市、县政府养犬管理领导机构要全部建立起来。 三、实施时间和步骤 (二)6月中旬到月末,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各区、市、县政府主管领导和养犬管理机构会议,部署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市和各区、市、县要划定城市市区内和市区外的范围,制定市区外养犬登记费、注册费标准。要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由公安派出所牵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居民养犬户逐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本辖区内现有养犬户及各种犬数,申请养犬户数。单位养犬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摸底。与此同时,犬类预防接种、犬免疫证和犬准养证、犬牌、各种法律文书、表格准备就绪,捕捉犬的各种装备全部到位,建立执法队和犬类留检所。 (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六)《养犬许可证》、犬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申请补发; 二、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补充规定: 二十六、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六、市及县(市)公安局可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没收的、走失的和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对发现的狂犬,由公安机关组织强制捕杀,对捕杀的狂犬和疑似狂犬的犬尸应远离水源焚烧、深埋。 三、大连市对养犬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养犬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九、单位因工作需要养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须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由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单位养特种犬的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得携犬进入文化娱乐、体育、医疗、经营场所和学校、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客运交通工具(不含小型出租汽车);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做好准养犬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准备工作。 十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根据《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建议市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1名领导任顾问,市政府1名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1名市长助理和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领导任副组长,吸收市工商局、卫生局、农业局、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先期垫付养犬管理启动资金100万元,用于法制宣传和犬牌、犬证制作以及法律文书、各种表格印制,购置捕、灭犬工具等项费用支出。收取的养犬登记、注册费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养犬管理工作。 (四)犬的彩色照片两张。城市市区外的居(村)民养犬,须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外国人申请养犬,统一报市公安局批准。 (一)未经批准养犬的,责令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没收其犬,处登记费2至5倍罚款; 二十、违反本办法,擅自销售人用或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农牧部门没收物品非法所得,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十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后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注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以及在道路两侧屠宰犬的,由城建部门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十二、经批准养犬的居(村)民,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从第二年起缴纳注册费,每年注册一次。城市市区内,每只犬登记费为4000元,注册费每年为1000元,本办法实施后四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城市市区外,每只犬登记费为20元至200元,注册费为每年10元至100元,具体标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费、注册费在办理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时一次性缴纳。审批机关收取的登记费、注册费应按全额上缴财政,养犬管理费由财政列支。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登记费、注册费标准。 二十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审批;核发养犬许可证、牌;对犬类的销售、养殖、演艺、运输、诊疗活动的审批;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组织人员捕捉无证犬、散放犬、狂犬;管理犬类留检所。 十、经批准养犬的居(村)民,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五)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 十四、养犬人在伤害他人时,应立即将被伤人送医疗卫生单位诊治,医疗费用由养犬人全部负担。对被伤人的其他损失,应依法赔偿。伤人犬应及时送农牧兽医部门检查,,发现狂犬应立即处理。 (三)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关于调整大连市城市市区内养犬费用标准的通知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根据《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中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登记费、注册费标准”的规定,对大连市城市市区内养犬费用标准作如下调整: (六)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十一、经批准养的犬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于幼犬出生后五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幼犬准许保留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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