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浏览:主页 > 游戏新闻 > 6月1日起,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将施行,突出强化环境保护
作者:雷霆之怒公益服 来源:http://www.edmi.com.cn 时间:2020-04-19 21:52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对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办法》明确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其中明确规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被视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助力大气污染防治的源头治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此外,《办法》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表示,《办法》重点修改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加大了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允许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等“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三是简化办事程序,打破对回收企业实行定点布局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四是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法》作为规范回收行业的行政法规,不再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有关的行为。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创新管理方式,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企业办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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