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浏览:主页 > 游戏新闻 > 温州6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 构成污染环境罪均获刑
作者:雷霆之怒公益服 来源:http://www.edmi.com.cn 时间:2019-05-24 19:18
59岁曹某是温州人,曾开过废品回收站,后来,他发现将收购的输液管、输液器等医疗废物加工一下有销路,于是他打起了大量收购医疗废物的主意,曹某便跑到家附近的各个私人诊所收购。 前期报道:民房中堆着大量输液管调查:医疗废物从何而来? 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4年5月21日、23日,鹿城区环境监察大队、鹿城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在曹某处现场查获医疗废物9.43吨、项某处查获25.75吨、夏某处查获9.36吨。 48岁的瑞安人项某和丈夫舒某(另案处理)在瑞安市塘下镇塑料市场经营塑料粒子销售业务。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间,项某夫妇先后从曹某等人处购得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流量控制器、ABS针头等医疗废物,并雇佣段某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中路72号对医疗废物进行粉碎、分离,,用于出售。 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判处夏A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人民币8000元。 51岁的夏某是浙江瑞安人,在平阳县万全镇经营一家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鞋材加工厂。其儿子夏A某、侄子夏B某系该厂管理人员。2014年4月底至5月初,夏某经电话联系向曹某购买输液管,并分别由其儿子夏A某、侄子夏B某将输液管从曹某家中运至加工厂用于鞋材加工。 上述查获的一次性医疗废物均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大类HW01的医疗废物。根据规定,已使用过的输液器、输液管等属于医疗废物,是危险品,对其回收、运输、储存、处置,均有严格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判处夏B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5月到2014年5月间,曹某从鹿城区、瓯海区、永嘉县等地的私人诊所、废品回收站,收购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而在位于鹿城区藤桥镇上桥村上桥路110、112号的家中,雇佣刘某、孙某等4人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粉碎、清洗后出售给他人。曹某的老婆陈某,帮忙晾晒、装袋、称量医疗废物等。 根据上述人员在犯罪中的行为,鹿城法院一审判决: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曹某、陈某、项某、夏某、夏A某、夏B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 注:夏某和其侄子夏B某于2014年6月4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曹某在法庭上说,这些收购回来的医疗废物他以每吨5000元出售。期间,他和老婆共同非法处置医疗废物52.759吨,而清洗输液管的水直接排到了地下水管。 温州网1月12日(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鹿轩)私人诊所使用后的输液瓶、输液袋、输液管、注射器,这些医疗废弃品未经处置就被人收购进行粉碎、分离后出售,清洗这些医疗废物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到地下水管。1月1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全市首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6人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被问刑。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处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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