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浏览:主页 > 高手入门 > 兰州西固区发布2016年度消费维权5起典型案例
作者:雷霆之怒公益服 来源:http://www.edmi.com.cn 时间:2021-01-20 09:15
【案例二】2016年10月,工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商场二楼某品牌童鞋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粘贴于商品柜台上方用于广告宣传。其行为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和选择权的行使,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2016年8月,赵女士在某陶瓷市场内购买了价值5.4万元的瓷砖,但在收货后,发现为两种颜色,与订货单不符,且大部分瓷砖存在砖面不平整的问题,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直接损失,联系商家解决未果。因此,消费者投诉到我局。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向其详细讲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规定,经调解,商家全额退还消费者5.4万元。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向其详细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调解,商家同意免费为消费者维修,消费者满意。 中国甘肃网3月3日讯 据鑫报报道(记者 吴少华 通讯员 贺利锋)3月2日,西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布2016年度辖区内消费维权五大典型案例,以此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警示经营者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不断提高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谨防上当受骗。 【处理结果】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责令变更登记和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4560元。 【处理结果】工商执法人员查阅商家的进销货台账发现,有22瓶“50度五粮春”、13瓶“45度五粮春”,6瓶“52度普通五粮液”、1瓶“52度1618五粮液”、6瓶“剑南春”,商家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后经调查,确认该商家经营的商品均属于侵犯“五粮春”、“五粮液”、“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没收、销毁48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3万元罚款。 原标题:西固区发布2016年度消费维权5起典型案例 【案例四】2016年8月,龚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手表(商家承诺三包两年),三包期内手表出现不运行的质量问题,商家检查后发现有零件损害,需要更换,但要求消费者付费更换,消费者认为在三包期内商家应免费更换,商家拒绝。因此,消费者投诉到工商部门。 【处理结果】经调查,确认该商家构成了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商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五】2016年5月,工商部门在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某烟酒专卖店柜台上摆放某品牌名酒疑似假冒伪劣商品。 【案例一】2016年12月,工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某所执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以及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审查,先后投入印制广告的费用合计为1020元,自行印制并发布含有“没有任何副作用,20分钟可降低25-50度视力,提升1-5行,,20天可降100至200度”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的广告牌、宣传册等宣传资料,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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